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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富胜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05****2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黔0103执恢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2-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富胜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707918.03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修文县阳明大道翰林花园8栋1层2号(筑房权证龙场镇字第1200062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明永胜位于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翰林花园8栋2-6、7-2号(筑房权证龙场镇字第12000578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63元,由被告贵州富胜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永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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