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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231****7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02民初8777号
    案号 (2022)皖1302执2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海、冯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借款本金3649.18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其中2021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408.32元、违约金804.37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平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对被告张海所有的粤QAU282号车(轩逸DFL7162ACC,发动机号667518E,车架号LGBH1)E03BY209329)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海、被告冯杏、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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