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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9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有限公司破坏草坪、树木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912号 当事人: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14XR 法定代表人:陈宏远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城关鹿城路250号 案 由: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有限公司破坏草坪、树木案 2019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凯歌路东大河桥东侧绿化带破坏草坪、树木。因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凯歌路东大河桥东侧绿化带对电力设备损坏进行修理,在施工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损坏了书带草36平方米,海桐球2株,珊瑚树5株。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草坪、树木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447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获得在审批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的许可。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破坏草坪、树木的时间、地点以及超出审批范围砍伐城市树木的事实。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447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破坏草坪、树木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事实。 2019年12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92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凯歌路东大河桥东侧绿化带破坏草坪、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上述行政处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0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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