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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冠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67****67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1民初25143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6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冠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郭建伟共同支付原告李显峰货款280 325元,并以280 3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李显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郭志毫、王锋涛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显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2753元,由被告河南冠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郭建伟、郭志毫、王锋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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