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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博世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MA****WW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686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博世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建论同意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共同给付原告郑州信邦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1 924 547.1元; 二、若被告河南省博世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建论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义务,被告河南省博世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建论同意给付原告郑州信邦商砼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9月2日违约金为34万元,自2020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下欠数额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被告河南省博世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建论同意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共同给付原告郑州信邦商砼有限公司律师费31 000元,保函费4200元,共计35 200元; 四、原告郑州信邦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8 113元,减半收取14 056.5元,保全费10 000元,被告河南省博世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建论自愿负担,并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共同给付原告郑州信邦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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