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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冠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18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072号
    案号 (2016)吉0191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富合矿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419510.22元及逾期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737元,由被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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