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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74****39X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3117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利息110200元;二、被告秦文银、柳亚琴、秦荣高对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向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9三、驳回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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