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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74****39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4626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恢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38584.38元(含罚息)、复利10597.99元(截止2017年7月23日)及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49880元;二、被告江苏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减震器有限公司、秦文银、柳亚琴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194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9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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