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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28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中商初字第0115号
    案号 (2019)苏1204执恢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136286.78
    未履行 4911264.22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夏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被告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钱卫东、曹树平对被告江苏华夏塑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钱卫东、曹树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夏塑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51元,由被告华塑公司、中伟公司、华源公司、钱卫东、曹树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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