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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74****39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4民初2922号
    案号 (2019)苏1204执1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对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秦文银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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