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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东王罚〔2020〕3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8
    决定机关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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