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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6LYW-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17066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4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大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硅谷领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 165 561.18元。 三、大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硅谷领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具体为: (一)2017年1月1日前产生的滞纳金1 647 750.52元; (二)2016年9月22日、2016年12月22日两期应付为付租金自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2月8日的滞纳金31 698.32元; (三)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之间的四期应付未付租金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均以900 899.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自2017年9月23日、2017年12月23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大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租金之日止; (四)2018年9月22日应付未付租金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应以967 633.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9月23日计算至大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的该笔租金之日止; (五)2018年12月22日应付未付租金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先以967 633.0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3日;再以467 633.0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4日计算至大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该笔租金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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