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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02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5日14时许,马山派出所在对马山镇海塘村的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双氧水取用流向登记本上,1月14日的双氧水取用记录只有取用人签名,没有仓库管理人签名,被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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