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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迪)行罚决字[2020]02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康盛印染有限公司购买的易制爆双氧水储存于仓库中,后出库使用时未如实登记数量和流向,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迪荡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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