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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9727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5民初5280号
    案号 (2020)苏0305执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宝臣、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08,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间的每月21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逐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二、被告张冰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夏宝臣、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张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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