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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211****60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82民初6271号
    案号 (2018)辽0882执1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第三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莫世东货款人民币85132.00元(捌万伍仟壹佰叁拾贰元),并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00元(壹仟玖佰叁拾元,原告已垫付),由第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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