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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叮叮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仲崇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781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华民初字第01258号
    案号 (2017)川0108执1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8-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四川华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叮叮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成都339欢乐颂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叮叮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腾退其承租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路94号华润万家欢乐颂购物中心4层416号商铺。 三、被告成都叮叮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170646.67元、推广费21545.33元、物业费129272元、水费1217.28元、电费28142.5元,共计350823.78元。 四、被告成都叮叮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五、被告成都叮叮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四川华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54元,由被告成都叮叮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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