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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8269****31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195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6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霆峰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931125.96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6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3966元,由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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