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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8269****31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蚌仲裁字第190号
    案号 (2020)皖03执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7202305.78元。 二、被申请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本裁决作出之日(2019年7月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715869.46元。从本裁决作出次日即2019年7月6日起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申请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以所欠价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向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三、被申请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150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0000.00元。 五、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仲裁费116100元和鉴定费60000元,合计1761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440元,被申请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5660元,被申请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和鉴定费105660元。 六、驳回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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