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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475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91民初38号
    案号 (2021)冀02执6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08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331,226.71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流动资金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彭国昌对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被告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彭国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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