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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国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956****33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4民初558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2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9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212416.44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张连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362元,由被告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张连成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9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212416.44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张连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362元,由被告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张连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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