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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国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475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9民初4016号
    案号 (2018)冀02执5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2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宇坤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宇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共计149076.4元、并给付原告工资3516.65元,合计152593.05元;工伤保险机构因此次工伤应给付原告杨宇坤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项由被告按规定领取,与原告杨宇坤无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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