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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临罚[2021]第200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1]第2000109号当事人:浙江辛乙堂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2788(2幢整幢)法定代表人:彭仁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T2021年7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2788(2幢整幢)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刷漆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门、家具、实木地板、景观木制品、木质门窗、五金配件、锁具等生产、销售、安装。2021年7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车间内刷底漆,刷漆车间窗户未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7月26日)》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刷漆车间窗户未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等事实;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3日)》1份,证明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正在生产,刷漆车间窗户未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等事实;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彭仁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5、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冯新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签字的有效性等事实;6、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环评报告表审查意见函(临环审〔2014〕166号)、废水废气自主验收意见和临环验[2018]Q1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审批时生产工艺及要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7、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8、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临违改[2021]QS13号)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知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