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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67****3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4385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州市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武苗木款616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被告宿州市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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