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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世纪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相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89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752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1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平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世纪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非货款人民币432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世纪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被告沈阳世纪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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