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市质南食药监(食)罚字[2016]3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54,元,并处以商品货值的十倍罚款人民币67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1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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