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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守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6****93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2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221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3
    发布日期 2018-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黔02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唐振东工程款及利息973068.15元; 二、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唐振东审核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唐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27元,由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唐振东已预交,限被告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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