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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州)建罚决字〔2021〕0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前施工案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建罚决字[2021]49号当事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灵正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鄞州区JD06-02-12地块(宁丰地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在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进行了部分桩基工程的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处罚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日期:2021年6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30
    决定机关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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