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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山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7月27日22时15分,当事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爵溪街道象山港路南侧绿城桂语江南项目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经象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实测,该项目工地建筑施工场届环境噪声为55.9dB(A),超过了建筑施工场届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当事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6
    决定机关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