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是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地块(施工)Ⅰ标段工程的根植桩工程施工单位。2020年6月7日,当事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将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地块(施工)Ⅰ标段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泥浆)交给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处置。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运输建筑垃圾(泥浆)的车辆分别为车牌号为浙B1B535重型罐式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浙B1B598重型罐式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浙B0M229重型罐式自卸货车,当天,上述三车均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泥浆)30立方米。经核实,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0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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