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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运政罚〔2021〕01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9时37分,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衢江区320国道樟潭治超点附近(往龙游方向)对浙H2877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日忠,车辆所有人是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6月21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于6月24日对该公司代理人徐建飞,7月2日对驾驶员王日忠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王日忠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徐建飞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班车标志牌照片、从业资格证照片、道路运输证照片、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决定机关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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