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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0〕12337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5日9时5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联丰村机场路对浙H2590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刘德勇,车辆业户是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整改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H25908普通客车经营者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江山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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