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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4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元整);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肆仟元整(¥654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决定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