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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51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东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东杭大厦面积223平方米的办公区域无租提供给集团公司使用,未作视同销售。根据你单位2016年至2018年同期对外租赁协议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4日日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日租金标准为2.3元/平方米,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则2016年1月少计租金收入80726元,2016年7月少计租金收入82064元,2017年1月少计租金收入80726元,2017年7月少计租金收入82064元,2018年1月少计租金收入83870.30元,2018年7月少计租金收入94373.6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70919.34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70919.3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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