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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公罚(2019)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中影伟溢影城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中影伟溢影城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9)209号被处罚人:绍兴中影伟溢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荔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张凤妹、张国平共2人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梦享城3楼A317-A318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10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1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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