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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罚[2020]19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2016—2018年度,你单位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劳保用品”科目列支向本单位以外非特定客户赠送贺岁银钞礼品等支出101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礼品支出53133.00元,合计154133.00元(其中:2016年76433.00元,2017年59200.00元,2018年185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30826.60元(其中:2016年15286.60元,2017年11840.00元,2018年3700.00元)。(二)以上赠送礼品支出中101000.00元(其中:2016年33300.00元,2017年49200.00元,2018年18500.00元)未并计业务招待费作纳税调整,并计后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均未超过当年度营业收入的5‰,按发生额40%作纳税调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400.00元(其中:2016年13320.00元,2017年19680.00元,2018年7400.00元)。(三)2016年度,你单位1月在“管理费用—会务费”科目列支非本单位支出9568.00元,按规定不得税前列支,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68.00元;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非本单位的费用支出63750.00元,应调增60%应纳税所得额38250.00元,共计列支非本单位支出7331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818.00元。以上(二)、(三)项共计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138.00元。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4380.82元,经调整后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43242.82元。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680.00元,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266248.1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3242.82元,经调整后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42685.28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85671.32元,已交企业所得税265466.82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0204.50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400.00元。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286873.24元,经调整后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79473.2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企业所得税20204.50元50%的罚款,计10102.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