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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487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84民初1173号
    案号 (2016)粤0784执1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庆森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10000元。 二、被告廖雄、被告蓝章胜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5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廖雄、被告蓝章胜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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