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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487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82号
    案号 (2015)江鹤法执字第00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4
    发布日期 2015-03-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国程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双胜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3日为570740元,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另计)。 二、被告深圳市过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过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被告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廖雄、被告廖永权、被告蓝章胜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在被告广东国程钢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广东国程钢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过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过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被告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钢材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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