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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6〕9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执法人员认为,杭州博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又据《关于印发及20个裁量基准的通知》(杭市管[2016]64号)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二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5倍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75%罚款。因此,建议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我局扣押的博可牌麦记片(批号:160613,规格:500mg/片×180片/瓶×2瓶/盒)126瓶,及博可牌麦记片(批号:160601,规格:500mg/片×180片/瓶×1瓶/盒)52瓶;2、没收违法所得3261.36元;(908.96+2352.4)3、罚款人民币23518.05元。(3500.56×1.5倍+24356.28×75%)当否,请领导审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新月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