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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173****93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7154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4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8449.39元,由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58449.39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二、原告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常州旷达威德机械有限公司可就108449.39元的未支付部分及诉讼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四、本纠纷作一次性处理,款项付清后,双方各无牵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被告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该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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