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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轶博恒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2****70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3民初10812号
    案号 (2018)粤1973执4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轶博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常平山鑫塑胶原料经营部支付货款62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3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平对被告深圳轶博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常平山鑫塑胶原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644元,均由被告深圳轶博恒昌科技有限公司、张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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