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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991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22民初4068号、(2017)粤13民终1901号
    案号 (2019)粤1322执恢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华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19625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华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39145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1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4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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