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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胜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50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6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2
    发布日期 2015-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173817.4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10894007元及罚息(截止2014年11月3日的罚息为535645.44元,之后的罚息按日利率0.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万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劳启驹、陈胜辉、陈津华分别在18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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