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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9】GX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停止建设;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9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