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洪(消)行罚决字〔2020〕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2日4#厂房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东莞市消防支队洪梅大队给予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三樱(东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8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消防支队洪梅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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