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368****57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8民初315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30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赐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85440元及商票贴息122300元、商票延期利息269500元,以上共计6777300元(其中,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5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付款顺序:1.工程款、2.商票贴息、3.商票延期利息);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赐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工程款6385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若被告分期履行工程款,应依扣除已付款后的金额作为基数计算剩余利息);若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按期履行,原告天津市赐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即时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全部欠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9621元,由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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