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2020-94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平阳县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兴涨平阳县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案1、未按照规定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警告2020-942020.09.04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4
    决定机关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