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字〔2021〕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30内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6 |
决定机关 |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