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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处字〔202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30内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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