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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建伟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大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081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锡民二初字第139号
    案号 (2007)锡执字第00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10-08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建伟环保公司、建伟幕墙公司、科伟公司、建伟集团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中信银行支付汇票金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应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6800元,由建伟环保公司、建伟幕墙公司、科伟公司、建伟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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