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39****9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6民初2528号 |
案号 | (2019)冀0606执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25台(车辆详细信息见2017年元月15日双方交接清单); 二、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租金按900元/台/月,自2017年8月15日至被告返还车辆之日止,违约金为应给付租金的10%); 三、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结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原告(反诉被告)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章押金75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车费7215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被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38元,原告(反诉被告)邢台天蓝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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